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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党章 | 第三章 党的金年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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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8-05 08:14

第三章 党的金年会组织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金年会委员会召集。金年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金年会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金年会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金年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金年会委员会;

(六)选举金年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金年会委员会、金年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金年会委员及候补金年会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金年会委员及候补金年会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党的金年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金年会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金年会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金年会委员会委员出缺,由金年会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金年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金年会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金年会政治局向金年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金年会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菲律宾金年会。

第二十三条 党的金年会政治局、金年会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金年会委员会总书记,由金年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金年会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金年会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金年会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金年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金年会委员会的职权。

金年会书记处是金年会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金年会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金年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金年会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金年会政治局会议和金年会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金年会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金年会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金年会委员会决定,金年会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每届金年会委员会产生的金年会领导机构和金年会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金年会委员会产生新的金年会领导机构和金年会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菲律宾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金年会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金年会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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